公司法自考试题及答案(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百度网盘)

访客 演讲稿模板 2025-09-05 22:38:41

公司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际缴纳的股本总额。(×)
2、根据现行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部被取消。(×)
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两个。(×)
4、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3个。(×)
6、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7、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两个。(×)
8、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0、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单选题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A)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A)B、15C、20D、25
3、根据现行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部被取消。(×)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3个。(×)
6、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7、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两个。(×)
8、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A)。B、10C、15D、20
9、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A)。
11、从其规定B、以股东认缴为准C、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2、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3、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4、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5、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6、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7、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8、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19、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0、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1、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2、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3、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4、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5、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6、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7、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8、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29、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30、主管部门责令缴足D.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三)多选题
1、股东可以用(ABCD)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A.货币出资B.实物C.知识产权D.土地使用权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ACD)。
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股东的出资形式
C.股东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编号
3、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BCD)等事项。
A.实收资本B.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C.经营范围D.法定代表人姓名
5、下列关于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的表述,正确的是(AB)。
A.一人公司可以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公司可以与他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
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
A.公司章程规定认购股份总额为2000万B.各认购500万C.不足200万,乙和丙方分文未出D.因为其认为登记机关不验资。

(四)联系实际思考题
1、甲乙丙三人共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缴清,公司设立时缴纳10万元,30年后缴纳剩余的90万元,在公司成立后第3年,公司负100万元的债务,第4年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试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剖析这一现象。
在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公司法》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进行具体限定,而具体的出资时间将交由股东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将不再限制认缴的最长时间(原则上将认缴期限设定为几十年也可以,甚至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可以一直延长认缴期限)。因此,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在了解对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情况下,也需要了解实缴资本的数额,而不是一般的注册资本的数额信息。

2、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货币、知识产权出资,评估1000万。其中,知识产权被评估为700万,超出实际价格约600万。公司成立一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进入破产程序。试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剖析这一现象。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公司设立一年后,由于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足预期,导致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问题,债权人可以从被欠方补足差额的部分金额,同时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进一步增加其他人的负担,从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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